作者:新民市蓄执信息产业股份公司-首页浏览次数:641时间:2026-03-16 02:31:36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

庭审中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
法院审理认为,
十年前,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婚前,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诉讼中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并结合给予目的,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